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 現將《北京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
各區民政局:
現將《北京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16日
北京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社區社會組織,規范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其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北京市《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7〕3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由社區居民發起成立,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且暫不具備法人登記條件的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公開透明、簡便易行、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的規劃布局和發展引導計劃、設立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備案管理、人員培訓、監督評價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申請受理、初審和日常服務等工作。
區級民政部門負責備案工作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
第五條 社區社會組織申請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主要負責人;
(三)成員原則上在10人(含)以上;
(四)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內容,且活動頻次每年4次(含)以上;
(五)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社區社會組織名稱由“區行政區劃名稱+街道(鄉鎮)名稱+社區(行政村)名稱+字號+活動內容+組織形式”組成。在不與其他組織重名的前提下,可選擇不加字號。
第六條 社區社會組織由發起人或擬任負責人向活動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章程;
(三)成員名冊。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收到材料后,經初審,材料齊備的,應在社區對外信息服務平臺或公告欄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內容包括名稱、負責人、活動內容、活動人數、活動時間、活動地點、章程等。
第八條 公示期滿,未收到異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擬同意備案的意見書并加蓋公章。
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民(村民)代表進行集體討論,表決通過后方可出具意見書。
第九條 公示結束后,社區社會組織發起人或擬任負責人在北京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上填報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并上傳加蓋社區公章的意見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應主動協助發起人或擬任負責人進行系統操作。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系統上收到材料后,應及時提出審查意見,同意備案的,發給加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章的備案證書;不同意備案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委托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具體實施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工作,并給予相應工作指導。
第十一條 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事項包括:名稱、負責人、活動內容、活動人數、活動場所等。
第十二條 社區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予備案:
(一)違背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
(二)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三)備案時弄虛作假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變更申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應主動協助社區社會組織進行系統操作,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社區社會組織解散、終止的,應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并交回備案證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應主動協助社區社會組織進行系統操作,同時將備案證書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完成終止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終止備案時,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進行財產清算,剩余財產用于本社區相關的公益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六條 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居民(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以及組織章程。
第十七條 社區社會組織原則上應于每年年底前在系統上提交本年度重要工作。
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重大活動,原則上應提前10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八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進行批評教育,并要求改正,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擬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回備案證書,終止備案:
(一)違反《居民(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和組織章程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事項變更的;
(三)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社區社會組織連續2年不開展活動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視情況收回其備案證書,終止備案。
第十九條 區級民政部門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備案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民政局印發的《北京市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試行)》同時廢止。